林某在某手机店买到一部价值2000元的水货手机,购买时,店家承诺7天包换。用了5天,机子死机后就开不了机。与店家交涉,店家以“因不能开机,不能确定是人为的还是其他因素”为理由拒绝换机。四天后,店家说要送到深圳厂检测后再给答复,并一再暗示是人为弄坏的,要林某出维修费,不给换。
从初步来看,商家涉嫌欺诈。商家已经承诺了7日包换,手机在7日内出现了无法开机的严重问题,符合予以包换的理由,商家应该予以更换。从本案的情况来看,消费者没有人为损坏的情形,所以商家应该承担责任。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49条的规定,商家在提供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时候,如果存在欺诈行为,应该承担产品价格或者所收服务费一倍的赔偿。